上一页|1|
/1页

主题:深圳小产权房个体占有者不是“土地确权主体”

发表于2012-08-26
22日上午,深圳市政府公布《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措施》),并召开全市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工作动员会,向340多名城市更新项目开发企业代表进行政策解读。

记者获悉,按照广东省“三旧”改造政策精神,深圳《暂行措施》明确了城市更新涉及历史用地的处置方案,“更新土地”可协议出让给开发商。对于众所关注的小产权房确权问题,《暂行措施》明确称: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作为唯一的土地确权主体。

原村民和外来买家都非“确权主体”

《暂行措施》规定,在主体确权上,历史用地的实际占有人可能包括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(以下简称“继受单位”)、原村民及非原村民等,甚至已经过多次转手。《暂行措施》认为,既然处置用地属于未签订征(转)地协议或已签订征(转)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的用地,且用地处置以完善土地征(转)手续为前提,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就应作为唯一的土地确权主体。

记者了解到,以深圳目前不少城中村存在的大量小产权房所在的土地为例,上述条例规定了“继受单位”是唯一的土地确权主体。因而,不管是原村民还是外来买小产权房者,都并非土地的确权主体。

《暂行措施》采取“房地分离、确定权益”的处置方式,地上建筑物等由继受单位自行拆除、清理,土地按照确定权益、利益共享的原则在政府和继受单位之间进行分配。其中,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%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,其余20%纳入政府土地储备。此外,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,仍应按照城市更新的一般性要求,将不少于15%的土地无偿移交,纳入政府土地储备。

上一页|1|
/1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