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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女子作假被取消买限价房资格

发表于2012-05-30

本来有资格购买限价房的舒某为了申请优先配售,伪造了疾病证明材料,结果被取消限价房的购买资格,她随后起诉房管局。记者昨天获悉,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舒某的起诉。

2010年6月,舒某取得了购买本市限价商品房申请资格,后基于大病理由,她于同年7月申请变更优先配售,并于11月获得批准。

去年8月,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开展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复核,发现舒某在申请优先配售资格中提供的《疾病证明书》是虚假材料,故决定取消其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。

舒某不服该决定,起诉至一审法院,称自己符合限价商品房购买标准,理应获得购买资格。其提供虚假材料只能影响优先配售资格的获得,根本无法取消其限价商品房的购买资格。故要求撤销该取消购买资格的通知决定。
一审法院驳回舒某的诉讼请求后,舒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

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,限价商品住房是政府向住房困难的特定家庭定向销售的,属于福利性质的保障房。申请人应本着诚信原则,如实申报,对弄虚作假者要予以严惩,即在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同时,限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。

舒某提交的《疾病证明书》,系该家庭为骗取优先配售资格而伪造相关证明,属于在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,其行为不仅违背诚信申报原则,还扰乱了限价商品房的房屋配售秩序,具有社会危害性,应当予以制裁。对上述行为应当适用《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即“对弄虚作假,隐瞒家庭收入、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,由所在区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,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”。因此,区房管局以舒某家庭弄虚作假为由,作出取消购买资格的通知决定,证据确凿,适用规范性文件正确,亦不违背公平、公正的社会原则,具有正当性。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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