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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想领钥匙就得交采暖费

发表于2010-12-22
想领钥匙就得交采暖费

    老张去年在某小区购得一套新房,合同约定今年10月份开发商交房。到了约定的时间,老张兴高采烈地去领新房的钥匙,却被告知如不交采暖费和物业费等,就不能领钥匙。这让老张很是不解,认为这是开发商订立的“霸王条款”。一气之下,老张欲跟开发商讨说法。

    此案我来断

    开发商不能什么都管

    笔者以为,老张和开发商签订的是买房协议,按照协议,到了约定交房时间,只要老张没有违约行为,开发商就应该按期交房,开发商也只管得了房屋的交接,至于采暖费、物业费等相关配套设施的收费,依照法律规定,并不是开发商该管的事儿。

    也许开发商想“一条龙”办完的程序,让住户一进来就能使用,但是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同的,开发商只是房屋合同的相对人,只有和消费者签订将自己所建房屋卖出的合同的权利,至于其他配套设施的合同,应该由涉及的部门自己来负责,开发商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提高拿钥匙的“门槛”,显然既违反合同约定,又违反法律规定,老张可以拒绝,如果开发商坚持不交房,老张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。 董刚

    “搭车收费”混淆合同关系

    “领钥匙”是基于老张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,而采暖费、物业费则来自于老张与供热公司、物业公司的供热合同和服务合同,也许,供热公司与物业公司或开发商间有委托代理收费的关系,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,合同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。

    因此,房屋买卖与采暖费、物业费分属相互独立的三个法律合同,不应该互相混淆。作为房屋买卖关系相对人的开发商,在老张缴纳购房款且无违约情形时,必须如期履行向老张交付房屋钥匙的义务,开发商以采暖费、物业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前提,变相增加了老张的合同义务与责任,附加了房屋的交付条件,这种“搭车收费”的行径构成了违约,老张有权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。 崔冰

    法博士支招

    开发商如此要求属违约

    “交钥匙”是基于开发商与老张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,在老张支付房款且无违约的前提下,开发商依照合同有义务向老张按期交付新房钥匙,开发商未按期交付,则构成违约,老张有权依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。

    而采暖费、物业费属另外两个合同关系,它们与“交钥匙”行为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,合同的标的也不相同。开发商并非采暖、物业合同的合同相对人,将不属于自己权利范畴内的事项“收归己有”并以此相威胁,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无约定的情况下,显然既违反合同约定,又违反法律规定,理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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