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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春节期间 河北省仅有四天时间可燃放烟花爆竹

发表于2014-01-24

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

燕赵都市网讯(记者张)日前,河北省政府厅出台《河北省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,规定各设区市和定州、辛集市主城区可燃放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(除夕)、1月31日(初一)全天,2月4日(初五)、2月14日(正月十五)每天7时至22时,其他时间禁止燃放。

《方案》规定,省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,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。各设区市和定州、辛集市要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,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具体规定,鼓励在主城区全面禁放。

各设区市和定州、辛集市主城区除许可时间外,未经市政府批准,任何时间不得燃放。限放区域内国家机关、文物保护单位、医院、疗养院、敬老院、影剧院、公园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档案馆、体育场馆、公众娱乐场所、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、集贸市场、车站及居民小区、楼房阳台、绿地;生产、储存、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、仓库、加油(加气)站、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、通信线路;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、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、场所及周边,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。以上单位、小区物业和产权单位要在其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,必要时派专人,对不听劝阻者,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。

各设区市和定州、辛集市主城区允许销售、燃放箱体绿色字体注明“个人燃放”的,除双响、摔炮、擦炮以外的C级、D级烟花爆竹;严禁销售和燃放未按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(GB106310-2013)标准生产的及非法生产、销售的烟花爆竹。

按照《方案》,经所在地安全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,须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,凭经营许可证、临时占道许可证(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)、营业执照,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。销售日期为2014年1月25日(腊月二十五)至2月4日(正月初五)17时,配送时间从1月21日(腊月二十一)开始。销售期结束后,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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