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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,可否视为其中一方“个人财产”呢?

发表于2012-03-28
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,可否视为其中一方“个人财产”呢?
发表于2012-03-28

根据《婚姻法》规定,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,一般应当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。《婚姻法》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作了单独规定,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,共同或部分各自、部分共同。如果夫妻双方就某一房产约定为其中一方个人的,应当从其约定。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。

发表于2012-03-28
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,一般应当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但如果夫妻双方就某一房产约定为其中一方个人的,应当从其约定。因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:
   (一)工资、奖金;
   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
   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   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;
   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的财产。夫妻对共同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”

   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了下列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
   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
   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
   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
   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   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不过婚姻法第十九条又规定:“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、共同或部分各自、部分共同。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适用本法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的规定。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,对双方具有约束力。”
发表于2012-03-28
就是楼上说的
发表于2012-03-28
吼吼。。。。
发表于2012-03-28
发表于2012-03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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